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特征如下:
【资料图】
1.只能发生在案件庭审结束之后;
2.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体意义上的即胜诉权的否定;
3.不仅适用于一审程序,而且适用于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4.既适用于原告及提起反诉的被告,也适用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5.只能适用书面判决形式;
6.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上诉或申请再审。
二、驳回诉讼请求的后果即诉讼主体不能就同一诉讼请求和事实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诉讼,若当事人仍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找法网提醒,如果你有新证据,在判决书生效前你可以上诉;在上诉期过后你可以申请再审。
三、下列情况可能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且该诉讼请求应有具体的事实、理由支持。但立案庭在受理案件时,并不可能对原告陈述的“事实”作实质性的审查,该“事实”实际上尚处于一种待定状态,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而人民法院依职权也调取不到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据时,则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2.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只有有法律依据的诉讼主张,人民法院才能予以保护,没有法律上的支持,法院则必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原告错误地主张法律关系
错误主张法律关系是指原告在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与案件事实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这种错误的法律关系主张将因案件本身事实证据与诉讼请求不具关联性,而导致原告必然败诉,其诉讼请求必然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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